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張湘吟
被 告 張志源
上列具保人因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湘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張湘吟因被告張志源涉嫌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 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呂政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