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睿洋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睿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睿祥名因如附表所示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等語。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檢附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各1 份無訛後,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 應執行刑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第4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