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15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怡君
張承恩
呂季政
張承訓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5995
、6354、21656 號),本院訊問後,被告等均自白犯罪,經合議
庭裁定認宜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劉怡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拾伍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NOKIA 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NOKIA 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無SIM卡)各壹支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NOKIA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NOKIA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無SIM卡)各壹支均沒收。
張承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拾伍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NOKIA 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NOKIA 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無SIM卡)各壹支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NOKIA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NOKIA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無SIM卡)各壹支均沒收。
呂季政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拾伍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NOKIA 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NOKIA 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無SIM卡)各壹支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NOKIA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NOKIA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無SIM卡)各壹支均沒收。
張承訓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拾伍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NOKIA 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NOKIA 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無SIM卡)各壹支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NOKIA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
號SIM卡)、NOKIA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無SIM卡)各壹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劉怡君、張承恩、呂季政、張承訓與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泰」之成年男子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 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 時間,為附表所示詐欺取財犯行,其分工方式為:先由「阿 泰」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利用電腦及網路連線設備, 連線至雅虎奇摩拍賣、露天拍賣等網站,刊登訊息佯稱欲拍 賣如附表所示之Wii 電視遊樂器及其他3C產品、皮包、背心 等物,使如附表所示之蔡志炫(住臺北市○○區○○街97巷 8號5樓,其亦係在上址遭詐欺)等人因而陷於錯誤,下標購 買,並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至合 作金庫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 合庫帳戶,係由簡建銘申設;簡建銘提供該帳戶供詐欺集團 使用,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部分,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 99年度桃簡字第6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埔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埔里郵局帳戶,係由柯旻佑申設;柯旻佑提供該帳戶供詐欺 集團使用,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部分,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 院以99年度簡上字第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再 由劉怡君、張承恩負責與「阿泰」電話聯繫後,依「阿泰」 之指示,持「阿泰」所交付之合庫帳戶、埔里郵局帳戶提款 卡,由呂季政、張承訓等人至金融機構所設置之自動櫃員機 提領贓款,提款後再由張承恩或劉怡君依「阿泰」之指示, 以轉帳或面交之方式將贓款繳回該詐欺集團。嗣因蔡志炫等 人遲未收到貨品,發覺有異而報警處理,警方調閱提款地點 之監視錄影畫面,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劉怡君位於桃 園縣中壢市○○○街32巷4號4樓之住所執行搜索,扣得劉怡 君所有,用以與「阿泰」聯絡之NOKIA行動電話(序號:000 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以及張承恩 所有,用以與「阿泰」聯絡之NOKIA行動電話(序號:00000 0000000000,無SIM卡)等物,始查悉上情。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
㈠被告4 人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中所為自白及供述(見59 95號偵卷第3至12、236至244頁,他字卷第3至11、118至127 頁,本院聲羈字卷第4至8頁、易字卷第74至77、153至155頁 )。
㈡被害人蔡志炫之證述,以及臺灣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表影 本1紙(見6354號偵卷㈡第2至4、7頁)。
㈢被害人范先國之證述,以及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 1份(見5995號偵卷第166頁、第167頁背面)。 ㈣被害人高筱茵之證述(見5995號偵卷第170頁)。 ㈤被害人李禹璁之證述,以及網頁列印資料、存摺內頁影本各 1份(見6354號偵卷㈡第37至39、43至45、54至57頁)。 ㈥被害人詹森達之證述(見5995號偵卷第176之1至177頁、216 56號偵卷第9至11頁)。
㈦被害人陳啟誌之證述(見6354號偵卷㈠第7至8頁)。 ㈧被害人曾婉寧之證述,以及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 1 紙(見5995號偵卷第184至189頁)。 ㈨被害人何泳興之證述,以及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交易明細 表影本1紙(見5995號偵卷第193至196頁)。 ㈩被害人翟國翔之證述,以及渣打銀行電子郵件(網路ATM 轉 帳通知)、Yahoo奇摩拍賣網路列印資料各1份(見5995號偵 卷第197至198、200至201頁)。
被害人王詩涵之證述,以及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影本1紙(見5995號偵卷第203頁、第205頁背面)。 被害人黃智豪之證述,以及國泰世華客戶交易明細表影本1 紙(見5995號偵卷第207至208、210頁)。 被害人李盈德之證述,以及中國信託交易明細表影本1紙( 見5995號偵卷第212至214頁)。
被害人李長軒之證述,以及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 1 紙(見6354號偵卷㈡第37至39頁、5995號偵卷第217至218 頁)。
被害人洪嘉蓮之證述,以及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 1紙(見5995號偵卷第221至222頁)。 被害人李坤炎之證述,以及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Yahoo奇摩拍賣網頁列印資料各1份(見5995號偵卷第226 至229、232至234頁)。
埔里郵局帳戶提款紀錄及經被告4 人指認之提款地點監視錄 影畫面照片(見5995號偵卷第35至55、76至96頁,他字卷第 20至42、63至84頁)。
合庫帳戶提款紀錄及經被告4 人指認之提款地點監視錄影畫 面照片(見5995號偵卷第56至75、100至120頁,他字卷第42 至62、94至114頁)。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南投郵局99年1月19日營字第0990200 072號函暨其附件、99年1月27日營字第0990200114號函暨附 件(見5995號偵卷第31之1至32頁、6354號偵卷㈡第8至16頁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桃園分行99年1月18日合金桃作字第09900
00326號函暨其附件、99年3月30日合金桃作字第0990001452 號函暨附件(見5995號偵卷第34、257至263頁)。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 警察大隊扣案物品目錄表(見5995號偵卷第25至29頁)。 扣案被告劉怡君所有之NOKIA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 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以及被告張承恩所有 之NOKIA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無SIM卡)各1 支。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4人如附表共計15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 項 之詐欺取財罪。被告4 人與「阿泰」及其他不知名之詐欺集 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 4 人與上開共犯所為如附表所示各次詐騙被害人蔡志炫等15 人之犯行,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 被告劉怡君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與母親、哥哥同住,現 服替代役;被告張承恩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與母親、哥 哥及弟妹同住,現於日式料理店擔任服務生;被告呂季政為 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與雙親及姊姊同住,目前從事油漆工 作;被告張承訓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與母親、弟妹同住 ,現於卡拉OK店擔任服務生;被告4 人前均未曾因犯罪遭判 處罪刑,竟為貪圖小利,即配合詐欺集團成員擔任取款之「 車手」,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遂行犯罪計畫,對社會治安所 生危害非輕,惟審酌被告4 人年紀均尚輕,係因一時貪慾, 失慮而為本件犯行,尚非真正居於主導地位實施詐騙之人, 且被告4 人犯後均坦承犯行,並已於本院審理中當庭或以匯 款方式賠償如附表所示之15名被害人完竣,有本院100年4月 11日準備程序筆錄以及匯款回條聯影本12紙在卷足稽(見本 院易字卷第140至142、144至149頁),犯後態度尚稱良好, 以及本件係由被告劉怡君、張承恩負責與「阿泰」等詐欺集 團成員聯繫,涉案程度較被告呂季政、張承訓為深等一切情 狀,就被告4 人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執行刑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二)扣案NOKIA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 000000號SIM卡)、NOKIA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 0,無SIM卡)各1 支,分別係被告劉怡君、張承恩所有,供 渠等與「阿泰」聯絡,為本件詐欺取財犯行所用之物,業據 被告劉怡君、張承恩供承在卷(見本院易字卷第154 頁), 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28條、第339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 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 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 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蒨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被害人│受騙時間 │匯款金額│匯入帳戶│詐騙方法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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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蔡志炫│99年1月11日 │ 4,000元│埔里郵局│於露天拍賣網站│
│ │ │凌晨0時許 │ │帳戶 │佯稱出售Wii電 │
│ │ │ │ │ │視遊樂器 │
├──┼───┼──────┼────┼────┼───────┤
│ 2 │范先國│99年1月10日 │ 9,000元│埔里郵局│於露天拍賣佯稱│
│ │ │晚上8時20分 │ │帳戶 │出售遊戲主機 │
├──┼───┼──────┼────┼────┼───────┤
│ 3 │高筱茵│99年1月10日 │15,000元│埔里郵局│於露天拍賣網站│
│ │ │中午12時30分│ │帳戶 │佯稱出售LV南瓜│
│ │ │ │ │ │包 │
├──┼───┼──────┼────┼────┼───────┤
│ 4 │李禹璁│99年1月10日 │ 3,273元│埔里郵局│於露天拍賣網站│
│ │ │晚上9時40分 │ │帳戶 │佯稱出售Sony │
│ │ │ │ │ │Ericsson手機 │
├──┼───┼──────┼────┼────┼───────┤
│ 5 │詹森達│99年1月11日 │12,800元│埔里郵局│於露天拍賣網站│
│ │ │凌晨0時16分 │ │帳戶 │佯稱出售iPhone│
│ │ │ │ │ │3GS手機 │
├──┼───┼──────┼────┼────┼───────┤
│ 6 │陳啟誌│99年1月10日 │ 5,500元│埔里郵局│於奇摩拍賣網站│
│ │ │ │ │帳戶 │佯稱出售液晶電│
│ │ │ │ │ │視 │
├──┼───┼──────┼────┼────┼───────┤
│ 7 │曾婉寧│99年1月9日 │ 3,900元│合庫帳戶│於奇摩拍賣網站│
│ │ │下午3時36分 │ │ │佯稱出售SONY數│
│ │ │ │ │ │位相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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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何泳興│99年1月9日 │ 2,400元│合庫帳戶│於露天拍賣網站│
│ │ │下午3時48分 │ │ │佯稱出售LG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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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翟國翔│99年1月8日 │13,000元│合庫帳戶│於奇摩拍賣網站│
│ │ │下午1時6分 │ │ │佯稱出售手機 │
├──┼───┼──────┼────┼────┼───────┤
│ 10 │王詩涵│99年1月8日 │ 5,500元│合庫帳戶│於露天拍賣網站│
│ │ │下午2時33分 │ │ │佯稱出售手機 │
├──┼───┼──────┼────┼────┼───────┤
│ 11 │黃智豪│99年1月8日 │ 9,000元│合庫帳戶│於奇摩拍賣網站│
│ │ │中午12時20分│ │ │佯稱出售LV水桶│
│ │ │ │ │ │包 │
├──┼───┼──────┼────┼────┼───────┤
│ 12 │李盈德│99年1月9日 │ 8,800元│合庫帳戶│於露天拍賣網站│
│ │ │下午6時47分 │ │ │佯稱出售ASUS小│
│ │ │ │ │ │電腦 │
├──┼───┼──────┼────┼────┼───────┤
│ 13 │李長軒│99年1月8日 │ 5,000元│合庫帳戶│於露天拍賣網站│
│ │ │下午2時15分 │ │ │佯稱出售SONY │
│ │ │ │ │ │PS3遊戲機 │
├──┼───┼──────┼────┼────┼───────┤
│ 14 │洪嘉蓮│99年1月8日 │ 7,000元│合庫帳戶│於奇摩拍賣網站│
│ │ │晚上8時40分 │ │ │佯稱出售Sony │
│ │ │ │ │ │Ericsson手機 │
├──┼───┼──────┼────┼────┼───────┤
│ 15 │李坤炎│99年1月8日 │ 4,000元│合庫帳戶│於奇摩拍賣佯稱│
│ │ │下午1時41分 │ │ │出售鋪棉背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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