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0年度,1277號
TPDM,100,簡,1277,201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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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12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康建雄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
字第230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康建雄共同損壞他人之門窗、玻璃、電腦,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被告與黃吉登(另為不起訴處分)及另2名不詳姓名年籍成 年男子就本件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審 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罪 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 刑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正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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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