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0年度,1258號
TPDM,100,簡,1258,2011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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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12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芷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
度偵字第70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芷璿竊盜,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黃芷璿所犯情節尚屬輕微,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 時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告訴人蕭李香蘭業已領回遭 被告竊取之物品,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在卷可稽,再參 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彭慶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許婉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附錄法條:刑法第320條
附件:100年度偵字第701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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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