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0年度,65號
TPDM,100,交附民,65,2011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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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65號
原   告 蘇建洲
被   告 劉鈞豐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鈞豐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在 案(100年度交易字第116號),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 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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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