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2833號
TCDV,99,訴,2833,2011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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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833號
原   告 黃典隆
被   告 中國國民黨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馬英九
被   告 丁守中
      周守訓
      蔣孝嚴
      蔡正元
      林郁方
      費鴻泰
      賴士葆
      吳育昇
      李鴻鈞
      林鴻池
      吳清池
      李慶華
      朱鳳芝
      謝國樑
      孫大千
      呂學樟
      邱 毅
      鄭金玲
      陳 杰
      張顯耀
      鄭麗文
      帥化民
      楊瓊瓔
      曹爾忠
      潘維剛
      林益世
      洪秀柱
      曾永權
      楊麗華
      郭素春
      盧嘉辰
      紀國棟
      謝龍介
      賴素如
      石素梅
      張哲琛
      吳敦義
      郝龍斌
      朱立倫
      連 戰
      胡志強
      李榮鴻
      蘇麗華
      林士昌
      林汝洲
      吳瓊華
      陳本添
      吳顯森
      羅永珍
      賴朝國
      楊正中
      黃馨慧
      劉士州
      朱暖英
      陳成添
      沈佑蓮
      賴順仁
      陳有江
      陳天汶
      洪嘉鴻
      張宏年
      李 中
      林珮涵
      李麗華
      蘇慶雲
      黃 仁
      張廖乃綸
      陳宏達
      郭永發
      柯宜汾
      盧筱筠
      陳錫柱
      黃裕峰
      謝謂誠
      張進豐
      林豐文
      薛維平
      蔡秋明
      越方如
被   告 最高法院
法定代理人 楊仁壽
被   告 臺灣高等法院
法定代理人 楊鼎章
被   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吳水木
被   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楊治宇
被   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陳祐輔
被   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蔡碧玉
被   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吳景源
被   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蔡清祥
被   告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顏大和
被   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蔡崇義
被   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涂達人
被   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黃瑞華
被   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呂文忠
被   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林陳松
被   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林慶宗
被   告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法定代理人 劉令祺
被   告 臺彎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陳時提
被   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劉壽嵩
被   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范文豪
被   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呂永福
被   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林朝松
被   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蔡炯燉
被   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朱家崎
被   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溫耀源
被   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楊秀美
被   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李彥文
被   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張斗輝
被   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法定代理人 陳宗鎮
被   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陳榮宗
被   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邱志平
被   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朱坤茂
被   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陳滿賢
被   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鄭文貴
被   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蘇清恭
被   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張文政
被   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陳朱貴
被   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朱兆民
被   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吳三龍
被   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周章欽
被   告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法定代理人 鄭玉山
被   告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王添盛
被   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高金枝
被   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邢泰釗
被   告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法定代理人 黃金石
被   告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林玲玉
被   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惠光霞
被   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羅榮乾
被   告 黃世銘
被   告 內政部
法定代理人 江宜樺
被   告 審計部
法定代理人 林慶隆
被   告 監察院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建煊
被   告 王永興
      蘇振平
      馬以工
      葉耀鵬
      李復甸
      劉興善
      黃煌雄
      吳豐山
      陳耀昌
      楊美玲
      程仁宏
      錢林慧君
      宋耀明
      陳長文
      陳 明
      陳玲玉
      黃瑞明
      黃台生
      文 聞
      賴坤成
      張永福
      葉大殷
      陳錦隆
      黃世芳
      簡余晏
      莊瑞雄
      王世堅
      劉介民
      蔡彩貞
      張淳淙
      張春福
      林俊益
      謝俊雄
      陳世雄
      魏新合
      徐文亮
      吳信銘
      劉景星
      周盈文
      王敏慧
      鄧振球
      彭幸鳴
      潘翠雪
      陳亭妃
      葉宜津
      李俊毅
      管碧玲
      高志鵬
      柯建銘
      蔡同榮
      田秋菫
      翁金珠
      黃淑英
      李艷秋
      李 濤
      董智森
      李勝峰
      蘭 萱
      范可欽
      姚立明
      陳揮文
      李建南
      陳文茜
      趙少康
      劉益宏
      唐湘龍
      胡忠信
      陳水扁
      呂秀蓮
      王淑慧
      張瑞山
      李余典
      蔡守訓
      吳定亞
      徐千惠
      陳昭姿
      黃越綏
      蔡丁貴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叛亂國民黨、法官、檢察官破壞國體偽造法律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詳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按國家保障人民於私法上之權利或法律關係發生紛爭時,紛 爭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均得在法院起訴,要求依法院之裁判 以解決紛爭;惟法院並非無限制的保障此等權利,就民事訴 訟制之公益的立場而言,須限於有受理、判決之必要性者, 始予以保障。原告之訴,若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定有明文。而基於考慮當事人解決紛爭之利益、被告應訴之 不利益及訴訟資源有限性之集團現象等因素,法院於本案判 決前,必須先行審查起訴是否具備「訴之利益」,若原告起



訴欠缺訴之利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 駁回起訴。
三、本件原告起訴雖對被告等人請求確認如附件起訴書之聲明所 示內容,惟本院審酌原告起訴請求內容,其請求內容空泛, 在法律上未有何受判決之現實利益,亦非原告本身有何具體 私權糾紛,而必須利用訴訟制度解決之。故原告提起本件訴 訟,顯然欠缺訴之利益,依前揭法律規定及說明,原告之訴 顯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四、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峻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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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