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2051號
TCDV,99,訴,2051,20110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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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0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深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淘即陳國華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程一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2月1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2日裁定,限 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0年3月25日 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 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黃文進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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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深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