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92號
原 告 臺中市私立立人文理短期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吳德富
原 告 吳德富
施憲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律師
被 告 詹秀惠即台中市私立儒林文理短期補習班
訴訟代理人 許錫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5月16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依原告所主張之原因事實,原告得併依民事訴訟法第531條所規定,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原告是否併依該法律關係為系爭請求,請原告具狀說明,並附繕本送達被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卿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