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469號原 告 楊忠義被 告 林子涵原名林瑾琪.法定代理人 林念萱原名林千鈺.當事人間撤銷認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二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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