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認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99年度,469號
TCDV,99,家訴,469,2011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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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469號
原   告 楊忠義
被   告 林子涵原名林瑾琪.
法定代理人 林念萱原名林千鈺.
當事人間撤銷認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二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純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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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