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320號
TCDV,100,除,320,2011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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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20號
聲 請 人 永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宗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56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3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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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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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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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永恩企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台中分│100年1月18日│30,545元 │BA0000000 │ │
│ │司 林明宗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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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永恩企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台中分│100年1月18日│59,850元 │BA0000000 │ │
│ │司 林明宗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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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永恩企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台中分│100年1月5日 │34,650元 │BA0000000 │ │
│ │司 林明宗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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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永恩企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台中分│99年12月18日│1,117元 │BA0000000 │ │
│ │司 林明宗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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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