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300號
TCDV,100,除,300,20110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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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除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上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朝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裁判費用。查本件
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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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