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除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柯慶裕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聲 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45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 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本 件本院99年度司催字第1045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3個 月,而依聲請人提出之登載公示催告公告之新聞紙,其登載 公示催告之公告日期為99年8月27日,迄至99年11月27日即 屆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聲請人本應於100年2月27日前 聲請為除權判決,卻遲至100年3月18日始聲請為除權判決, 顯已逾3個月之法定期間,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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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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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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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蕭振隆 │三信商業銀行南屯分│99年8月31日 │86,320元 │KA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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