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162號
TCDV,100,除,162,2011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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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柯鳳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30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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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6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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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備│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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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志成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興│99年11月8日 │115,599元 │V0000000 │ │
│ │張世明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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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志成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興│99年12月8日 │127,980元 │VC0000000 │ │
│ │張世明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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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志成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