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21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施鍠瑋
被 告 懋華育樂事業有限公司(更名前:懋華育樂事業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復元
被 告 陳敬堂
陳敦仁
陳文苓
陳敦燿
陳湞臻即陳月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採有償主義,是提起民事訴訟,必須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得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倘不 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 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4 日以100年度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並載 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而該項裁定已於100年3月3日送 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因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不 足之裁判費用,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證。揆諸 前揭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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