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55號
上 訴 人 曾淑美
呂世偉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卓昀青
被 上訴人 賴香茹
上訴人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55號確認停車位使用權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