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3號
原 告 劉建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黃玉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案件,經本院於100年4月 7日以
100年度救字第14號裁定駁回,原告於100年 4月13日收受裁定,
於100年4月23日確定},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600,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