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14號
TCDV,100,訴,114,2011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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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14號
原   告 彭宜怡
訴訟代理人 王昭婷律師
被   告 統皓空調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榮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兩造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及原告對被告公司股東身分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壹、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貳、查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有本院 言詞辯論筆錄、報到單等在卷可證;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 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6年間設立,依當時規定須3名董事 及1名監事,原告遂應彭榮昌之邀同意借名登記為董事,然 原告並未實際出資,亦未支領任何薪資或紅利、車馬費等費 用。當時並約定待公司設立登記獲准後,即移除原告董事與 股東之身分。然原告於接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中行政執行 處命令後,驚見原告仍遭列為被告公司董事,始發現被告並 未移除原告董事與股東之身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確認系爭董事委任關係與股東身分不存在。並 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貳、被告則認諾原告之前開請求。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 之訴,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著有規定。次按被告 對於原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於某法律關係之請求,於法院行 言詞辯論時為承認者,即生訴訟法上認諾之效力,法院應不 待調查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果否存在,逕以認諾 為該被告敗訴判決之基礎(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53號 判決要旨參照)。




二、查被告既就原告前開請求之聲明為認諾,依前開說明,應不 待調查、逕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請求確 認兩造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原告對被告公司股東身分不 存在,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然因本件未經調查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果否存在 ,若別無法令規定,其他機關自得不受本件判決之拘束,而 自行認定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果否存在,附此敘 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卿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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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皓空調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