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子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親字,100年度,16號
TCDV,100,親,16,2011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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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親字第16號
原   告 楊子良
被   告 蔡瓊慧原名:蔡阿.
      蔡岳晃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否認或認領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與認領無效或撤銷 認領之訴,及就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專屬子女 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 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否認婚生子女事件,子女即被告蔡岳晃之住所地係屬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所轄區域,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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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