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545號
TCDV,100,補,545,2011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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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45號
原   告 賴敏㨗
上列原告與被告祐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原告主張其並未出資被告公
司,因而訴請確認兩造間之股東關係並不存在,故其顯非對於親
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又原告
主張被告公司已於民國99年9月29日廢止,而依公司法第113條準
用第79條前段規定,原告確認股東權不存在,如獲勝訴判決,亦
免除清算人責任,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屬不能核定,故應適用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不得上訴
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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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祐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