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32號原 告 黃財官原告訴請被告國泰人壽保險公司賠償損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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