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532號
TCDV,100,補,532,2011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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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32號
原   告 黃財官
原告訴請被告國泰人壽保險公司賠償損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啟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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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