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521號
TCDV,100,補,521,2011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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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21號
原   告 劉士瑞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亞太黎明通訊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714,4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92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佳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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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黎明通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