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20號
原 告 傑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麗娟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玉琳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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