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508號
TCDV,100,補,508,2011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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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08號
原   告 瑞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興昌營造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179,968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42,,3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1,88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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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士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