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08號
原 告 瑞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興昌營造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179,968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42,,3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1,88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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