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旗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4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旗菁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理 由
一、按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 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 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 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 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 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除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 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適用併合處罰之規定。二、本院查:
(一)本件受刑人游旗菁(下稱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罪, 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 分別確定在案。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編 號1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計1罪), 編號2至5部分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計4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不得併合 處罰。惟受刑人業於民國106年6月9日,填具「臺灣南投地 方法院檢察署更定應執行刑聲請書」,勾選其上「於詳閱上 開須知後,茲提出更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之欄位,由其本人 親自簽名後,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請求就其所 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向管轄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有上開聲請書影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0頁至同頁背面 )。從而,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檢察官係依據 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 為正當。
(二)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編號2至5部分(計 4罪),曾經本院以105年度原上訴字第23號判決定其應執行 刑為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在案,本件裁量定應執行刑自不得 更重於上開判決原定之應執行刑與受刑人其餘所犯未曾定應 執行刑之他罪(即編號1部分,計1罪)所處之刑,經全部加 總後刑期為有期徒刑9年(即8年6月+6月)之法律內部界限
上限;暨考量受刑人自102年9月10日起至同年10月15日止之 短期間內,密集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共4罪,罪質相當 ,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亦相似,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相對 較高,本件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計1罪)、販賣第二級 毒品罪(計3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計1罪),構成罪名 不同,惟均與毒品犯罪相關,單一之罪的宣告刑最高為7年8 月,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5部分所示各罪(計4罪)曾經本院 定其應執行刑為8年6月;以及衡諸受刑人犯上開各罪之法律 目的、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 制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施 慶 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紀 美 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附表:受刑人游旗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販賣第二級毒品) │ (販賣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3年8月 │ 有期徒刑3年8月 │
├───────────┼───────────┼───────────┼───────────┤
│犯 罪 日 期│ 102.10.30 │ 102.09.10 │ 102.09.24 │
├───────────┼───────────┼───────────┼───────────┤
│偵 查 (自訴) 機 關│ 南投地檢 │ 南投地檢 │ 南投地檢 │
│年 度 案 號│ 102年度毒偵字第1236號│103年度偵字第1162號、 │103年度偵字第1162號、 │
│ │ │第1722號、第1723號、第│第1722號、第1723號、第│
│ │ │2010號、第2488號 │2010號、第2488號 │
├─┬─────────┼───────────┼───────────┼───────────┤
│最│法 院│ 南投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103年度易字第30號 │ 105年度原上訴字第23號│ 105年度原上訴字第23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3.01.29 │ 106.03.16 │ 106.03.16 │
├─┼─────────┼───────────┼───────────┼───────────┤
│確│法 院│ 南投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 103年度易字第30號 │ 105年度原上訴字第23號│ 105年度原上訴字第23號│
│決├─────────┼───────────┼───────────┼───────────┤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3.02.22 │ 106.04.06 │ 106.04.06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 否 │ 否 │
├───────────┼───────────┼───────────┼───────────┤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是 │ 否 │ 否 │
│案件 │ │ │ │
├───────────┼───────────┼───────────┼───────────┤
│備 註│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第 │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
│ │635號 │1240號(編號2-5已定應執│1240號(編號2-5已定應執│
│ │ │行刑有期徒刑8年6月) │行刑有期徒刑8年6月) │
└───────────┴───────────┴───────────┴───────────┘
┌───────────┬───────────┬───────────┬───────────┐
│編 號│ 4 │ 5 │ (以 下 空 白)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販賣第二級毒品) │ (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 有期徒刑7年8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2.10.15 │ 102.09.10 │ │
├───────────┼───────────┼───────────┼───────────┤
│偵 查 (自訴) 機 關│ 南投地檢 │ 南投地檢 │ │
│年 度 案 號│103年度偵字第1162號、 │103年度偵字第1162號、 │ │
│ │第1722號、第1723號、第│第1722號、第1723號、第│ │
│ │2010號、第2488號 │2010號、第2488號 │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後├─────────┼───────────┼───────────┼───────────┤
│事│案 號│ 105年度原上訴字第23號│ 105年度原上訴字第23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6.03.16 │ 106.03.16 │ │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定├─────────┼───────────┼───────────┼───────────┤
│判│案 號│ 105年度原上訴字第23號│ 105年度原上訴字第23號│ │
│決├─────────┼───────────┼───────────┼───────────┤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6.04.06 │ 106.04.06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否 │ │
├───────────┼───────────┼───────────┼───────────┤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否 │ 否 │ │
│案件 │ │ │ │
├───────────┼───────────┼───────────┼───────────┤
│備 註│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 │
│ │1240號(編號2-5已定應執│1240號(編號2-5已定應執│ │
│ │行刑有期徒刑8年6月) │行刑有期徒刑8年6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