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481號
TCDV,100,補,481,2011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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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81號
原   告 詹順璟
原   告 詹順欽
原   告 詹秀美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肇萍律師
被   告 劉宗延
兼法定代理 劉進賜

兼法定代理 高枝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3人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原告3人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為新臺幣(下同)1,
880,065元、1,600,000元、1,600,000元,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9,711元、16,840元、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均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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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