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448號
TCDV,100,補,448,2011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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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48號
原   告 陳蕙香
被   告 遠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政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
  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
  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
  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為「確認兩造間之僱
  傭關係存在;被告應自民國99年12月11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
  ,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32,000元…。」核其性質,係屬因定
  期給付或定期收益而涉訟,應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
  準(司法院第23期司法業務研究會第12則法律問題研討結論
  併為參照)。而原告為55年11月20日出生,依勞動基準法第
  54條第1項第1款所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計算,距其退休年齡
  之期間超過10年,依上開規定,應以10年計算權利之存續期
  間,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40,000
  元(計算式:32,000×12×10=3,840,000),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016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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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