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48號
原 告 陳蕙香
被 告 遠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政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
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
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
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為「確認兩造間之僱
傭關係存在;被告應自民國99年12月11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
,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32,000元…。」核其性質,係屬因定
期給付或定期收益而涉訟,應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
準(司法院第23期司法業務研究會第12則法律問題研討結論
併為參照)。而原告為55年11月20日出生,依勞動基準法第
54條第1項第1款所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計算,距其退休年齡
之期間超過10年,依上開規定,應以10年計算權利之存續期
間,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40,000
元(計算式:32,000×12×10=3,840,000),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016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