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監字,100年度,88號
TCDV,100,監,88,2011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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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監字第88號
聲 請 人 廖吳愛
代 理 人 黃英傑律師
相 對 人 廖德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出賣相對人所有坐落臺中市○里區○○段六0之二地號土地(面積:一百二十七點一二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予羅素宜
出賣所得價金應存入相對人於臺中市霧峰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監宣字第四0 一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 護人、指定相對人之次子廖誼忠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確 定。今聲請人為支付相對人之養護、醫藥等費用,必須處分 相對人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二八九之三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八百六十分之二百八十)、同段二九九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二分之一)、臺中市○里區○○段六0之二地 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爰依法聲請准許聲請人出賣相 對人所有上開土地予關係人羅素宜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 ,不生效力: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代理受 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 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 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 、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一 千一百零一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三條 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
三、經查:相對人前經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 其監護人、指定關係人廖誼忠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事 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九十九年度監宣字第四0一號民事 裁定、裁定確定證明書、戶籍謄本為證,自堪信為真實。而 相對人名下有坐落臺中市○○區○○段二八九之三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八百六十分之二百八十)、同段二九九地號土 地(權利範圍:二分之一)、臺中市○里區○○段六0之二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臺中市○里區○○○段二九 之二地號(權利範圍:四十八分之二)、同段二九之一二地



號土地(權利範圍:四十八分之二)、臺中市南屯區豐樂里 樂田巷二二二之一號房屋等財產之事實,有聲請人提出土地 登記第二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稽,並有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足參。另相對人目前仍需持 續照護,每月生活、醫療費用約八萬元等情,業據聲請人提 出醫療費用收據、約僱特別看護證明、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 康保險局繳款單、勞工委員會就業安定費繳款通知書等證物 附卷可稽。再關係人羅素宜擬以每坪新臺幣二十萬元之價格 ,向相對人購買臺中市○里區○○段六0之二地號土地,相 為人可得之價金為七百六十九萬元,得以支付相對人日後之 醫療及照養費用,已獲相對人之家屬廖誼湖廖玉英、廖秋 菊及廖誼忠(即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同意等情,除據聲 請人、廖誼忠到庭陳明外,亦有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同意處 分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會議記錄、同意書在卷可憑,足認對相 對人亦無不利情事。本院審酌上情,認相對人既已無自理能 力,生活均賴聲請人協助處理,尚有醫療、照顧養護費用亟 需支付,故將相對人所有不動產予以處分,支付相對人每月 之醫療、照顧養護費用,應屬為相對人之利益;而聲請人聲 請處分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土地,已可獲得七百六十九萬元 之價金,應堪認已足敷未來多年相對人醫療、照護所需,現 自無再處分相對人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二八九之三 地號土地(面積:五百十四點六九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八 百六十分之二百八十)及臺中市○○區○○段二九九地號土 地(面積:七百二十二點二四平方公尺、權利範圍:二分之 一)之必要,故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土 地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末查為保護、增進受監護人之利益,及有利於監督計,變賣 相對人名下之不動產所得之價金應存入受監護人於臺中市霧 峰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四、依非訟事件法二十一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 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純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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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