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0年度,51號
TCDV,100,消債補,51,2011041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消債補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柯靜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法官 張良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g2;
附表:
┌───────────────────────────┐
│㈠「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
│㈡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
│ 。 │
├───────────────────────────┤
│㈢提出聲請前二年之必要支出數額 (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
│ 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
│ 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
├───────────────────────────┤
│㈣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
│ 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
│ 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 │
│ (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
├───────────────────────────┤
│㈤「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
│ 屬資料清單。 │
├───────────────────────────┤
│㈥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最近二個年│




│ 度(除債務人已提99年度扣繳憑單外)之所得資料清單。 │
├───────────────────────────┤
│㈦應補正: │
│①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 │
│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
│ 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
│ 說明。 │
│ (本欄補正事項,請參用本院消債專區表格) │
├───────────────────────────┤
│㈧聲請人之戶籍地雖設於臺中地院法院轄區,惟受薪地非在本│
│ 院轄區內,仍應釋明有於本院轄區久住之事證。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