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0年度,32號
TCDV,100,消債清,32,2011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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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清字第32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宜殷
債權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代 理 人 李軼倫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玉惠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蔡宜殷自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本件清算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清算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 決時,除有該條例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定有明文。又法院開 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 效力,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雖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 ,惟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卻始終未能依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此亦為債 務人所不爭。又本件經斟酌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尚難認其 條件:對積欠新臺幣(下同)2,729,720元,僅願分8年32期每 期清償37,901元,清償比例為百分之44.35,而不能依債權 人之請求提高還款金額,係屬公允,則本件自不符合得由法 院逕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要件,爰裁定如主文。三、另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亦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 文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新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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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