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0年度,62號
TCDV,100,家訴,62,20110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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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62號
上 訴 人 傅麗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岳頡因一百年度家訴字第六二號終止收養關
係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四
千五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純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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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