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56號
抗 告 人 苗栗縣政府勞動及社會資源處處長陳錦俊
本院一百年度家聲字第五六號黃栢凌、黃延偉間選任特別代理人
事件,抗告人對於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院裁定提出抗告。查本
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純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