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0年度,20號
TCDV,100,家救,20,2011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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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救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武秋香
代 理 人 陳葳菕律師
相 對 人 翁添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 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 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 條亦有明文。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訴請與相對人離婚等事件(即本院100 年度婚字第244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申請法律扶 助獲准在案,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審 查決定通知書1紙為證。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 無勝訴之望,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聲請訴 訟救助獲准,有上開文件,在卷可稽。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 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薛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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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