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張日升
董淑貞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莊瑜婷
法定代理人 莊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日升、董淑貞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共同收養莊瑜婷為養女,應予認可。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張日升(男、民國○○ ○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 0號)、董淑貞(女、六十一年一月十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及聲請人即被收養人莊瑜婷 (女、九十九年九月十一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生父不詳)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訂 立收養契約,由收養人收養被收養人為養女,並經被收養人 之法定代理人即生母莊雅雯代為及代受意思表示,為此聲請 本院認可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收養契約書、收養人、被收 養人及其生母之戶籍謄本、收養人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在 職證明、財產證明、體格檢查表等為證,復經收養人及被收 養人之生母到庭表示收養、出養之意願,並記明筆錄在卷可 稽(本院一00年三月十八日訊問筆錄參照)。綜觀全案卷 證及主管機關訪視報告所示,堪認本件收養並無得撤銷或無 效之原因,又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自應予認可。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