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1905號
TCDV,100,司票,1905,2011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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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905號
聲 請 人 巨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賢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羅財成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釋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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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