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555號聲 請 人 黃志超聲 請 人 王淑靜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劉何敏㨗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請釋明據以請求之本票3紙提示日為何?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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