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507號聲 請 人 黃永太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洪國宮、楊奇男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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