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陳蔡金蓮
相 對 人 張秀梅
相 對 人 林白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1年12月22日向聲請 人借用新台幣(下同)36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 約定清償期為82年3月21日,且簽有發票日均為81年12月31 日,票面金額分別為⑴60,000元,⑵300,000元,到期日均 未載之本票2紙,並以相對人所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 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 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 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