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9801號
TCDV,100,司促,9801,20110418,6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980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余曉華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彩色印刷代替)。此項裁定已 於100年3月2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玉容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