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字第8號
再審原告 黃志真
上列再審原告與黃惠宗間對於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48039 號確定
之支付命令聲請再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鐘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