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再字,100年度,8號
TCDV,100,再,8,2011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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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字第8號
再審原告 黃志真
上列再審原告與黃惠宗間對於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48039 號確定
之支付命令聲請再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鐘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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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