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9年度,4687號
TCDM,99,聲,4687,201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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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687號
聲 請 人 創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若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吳宗憲、陳德志翁仕堯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等案件(99年度訴字第2711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聲請人創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創邑公司)所有之存摺、帳冊、客戶名片、電腦等物 ,經扣押在案,惟該扣押物屬聲請人所有,且均屬聲請人公 司營運所需之物,而本案既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是 已無扣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42條之規定,聲請發 還上開扣押物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 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固定 有明文。又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 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同法第 317條前 段亦載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創邑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陳德志、協理翁仕 堯,因與同案被告即彰化縣員林鎮鎮長吳宗憲等之違反貪污 治罪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00年3月30日以99年度訴字第 2711號判決判處被告陳德志翁仕堯均有期徒刑七月,褫奪 公權一年,緩刑三年;同案被告吳宗憲等應執行有期徒刑十 四年(褫奪公權八年)等不等刑期之重刑在案。現仍於法定 上訴期間,有該案判決書可憑,是該案顯尚未確定,如該案 之當事人等提起上訴,更尚待送交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 理。而本件聲請人所指應還發之上揭扣押物,雖未經本院於 上開判決中諭知沒收,然上開扣押物要屬本案前開被告等人 被訴之重要證物,本件上訴後,上訴審仍可能隨訴訟程序之 發展而有另為其他調查之可能,衡情尚有留存之必要,本案 既尚未確定,在未經全部判決確定或確認無留存必要前,自 有必要繼續扣押,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請求發還扣押 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智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舜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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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創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