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9年度,392號
TCDM,99,交附民,392,2011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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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99年度交附民字第392號
原   告 邱嘉慶
被   告 林錦利
      林坤杉
上列被告因99年度交易字第928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戴嘉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晴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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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