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434號
TCDM,100,訴,434,2011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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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3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聰吉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
被   告 洪郁婷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育萍
被   告 劉哲綸
選任辯護人 潘仲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
偵字第22520、22521、23179、26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聰吉洪郁婷劉哲綸均自民國壹佰年肆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鄭聰吉洪郁婷劉哲綸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 認犯罪嫌疑重大,並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 及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 判、執行,經本院於民國99年2月28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予以羈押。茲本院認被告何進春 所涉犯之罪嫌仍屬重大,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 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4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邦繡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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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