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減字,100年度,19號
TCDM,100,聲減,19,201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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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減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智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減刑及定其應
執行之刑(100年度聲減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智麒所犯附表編號所示之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附表編號之犯罪之減刑後之刑與附表編號1至及所列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智麒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判處如 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而其所犯如附表編號第14號之罪, 犯罪時間係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聲 請予以減刑,並與其所犯不得減刑之餘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等 語。
二、按非常上訴,乃對於審判違背法令之確定判決所設之非常救 濟程序,以統一法令之適用為主要目的。必原判決不利於被 告,經另行判決;或撤銷後由原審法院更為審判者,其效力 始及於被告。此與通常上訴程序旨在糾正錯誤之違法判決, 使臻合法妥適,其目的係針對個案為救濟者不同。兩者之間 ,應有明確之區隔。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對於非常上 訴係採便宜主義,規定「得」提起,非「應」提起。故是否 提起,自應依據非常上訴制度之本旨,衡酌人權之保障、判 決違法之情形及訴訟制度之功能等因素,而為正當合理之考 量。除與統一適用法令有關;或該判決不利於被告,非予救 濟,不足以保障人權者外,倘原判決尚非不利於被告,且不 涉及統一適用法令,即無提起非常上訴之必要性。亦即,縱 有在通常程序得上訴於第三審之判決違背法令情形,並非均 得提起非常上訴。又不利於被告之違法判決(無論是否與統 一適用法令有關),固因非予救濟,不足以保障人權,原則 上有提起非常上訴之必要性,但若另有其他救濟管道,並無 礙於被告之利益者,則例外無提起非常上訴之必要性,於依 減刑條例規定應減刑而漏未減刑之情形,亦應認為檢察官及 被告均有權聲請裁定補充。類此情形者,既無礙於被告之利 益,即無提起非常上訴之必要性,如予提起,本院自亦可不 予准許(最高法院97年度臺非字第592 號、第442 號判決意 旨參照);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 條復規定 :「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 裁定之。」法條及立法說明均未限定於該條例實施之日已經



判決確定之案件始有本條之適用。從而,依法律文義解釋, 於該條例實施後判決確定之案件,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亦 得依本條規定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而該減刑裁 定較之非常上訴,程序明顯更為簡便,毫不影響減刑人犯之 權益(97年度臺非字第284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受刑 人王智麒所犯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竊盜罪,係由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竊盜罪,其犯罪時間在95年 5 月10日,係於96年4 月24日之前,而所犯係中華民國九十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15五款所規定之罪且宣告 刑未逾有期徒刑1 年6 月,故為應減刑之罪,而本院疏未依 據上開減刑條例規定,於裁判時減其宣告刑,並於判決主文 同時諭知其宣告刑及減得之刑,固有判決不適用法則之違背 法令,惟依前開說明,本件受刑人或檢察官仍得依同條例第 8 條規定向最後審理事實之本院聲請裁定減刑,亦即本案本 院具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次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 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 刑或金額二分之一;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 未執行或執行位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 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應減刑與不 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 例第2 條、第4 條、第6 條至第8 條及第10條規定減刑後, 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 8 條第1 項及第1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 表編號1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 依前揭規定應減刑為有期徒刑3 月又15日;又其所犯如附表 編號1 至13及15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 後,雖不符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惟仍應 依同條例第11 條 之規定與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合併定其 應執行之刑。依此,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 受刑人應執行之刑。
四、按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 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 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 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即應為新舊法之比較 ,最高法院民國95年5 月23日第8 次刑事庭會議著有決議可 資參照。查本件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編號14之罪 ,係於95年5 月10日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1 月7 日



修正,同年2 月2 日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前 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 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 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 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 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經比較修正前 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新法之規定對受刑人並無較為 有利之情形,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適用受刑 人行為時之舊法,而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 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受刑人 王智麒 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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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一 │ 二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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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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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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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8年2月14日 │98年2月16日 │98年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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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字第4902號 │字第4902號 │字第4902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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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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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1352│98年度訴字第1352│98年度訴字第1352│
│事實審│ │號 │號 │號 │
│ ├────┼────────┼────────┼────────┤
│ │判 決 │98年8月24日 │98年8月24日 │98年8月24日 │
│ │日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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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 │ │分院 │分院 │分院 │
│ ├────┼────────┼────────┼────────┤
│確 定│案 號 │98年度上易字第 │98年度上易字第 │98年度上易字第 │
│判 決│ │1643號 │1643號 │164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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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98年11月4日 │98年11月4日 │98年11月4日 │
│ │確定日期│(程序駁回) │(程序駁回) │(程序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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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犯法條 │不符減刑 │不符減刑 │不符減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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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96年罪犯減刑│不符減刑 │不符減刑 │不符減刑 │
│條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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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後徒刑、拘役│不符減刑 │不符減刑 │不符減刑 │
│或罰金金額或褫奪│ │ │ │
│公權期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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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
│ │更字第1813號(有│更字第1813號(有│更字第1813號(有│
│ │羈押資料,編號 │羈押資料,編號 │羈押資料,編號 │
│ │1-11 定執行刑10 │1-11 定執行刑10 │1-11 定執行刑10 │
│ │年10月) │年10月) │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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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四 │ 五 │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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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強制 │ 竊盜 │ 強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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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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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8年2月17日 │98年6月7日 │98年6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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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字第4902號 │字第18019號 │字第18019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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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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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1352│98年度訴字第3193│98年度訴字第3193│
│事實審│ │號 │號 │號 │
│ ├────┼────────┼────────┼────────┤
│ │判 決 │98年8月24日 │98年11月5日 │98年11月5日 │
│ │日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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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分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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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 │98年度上易字第 │98年度訴字第3193│98年度訴字第3193│
│判 決│ │1643號 │號 │號 │
│ ├────┼────────┼────────┼────────┤
│ │判 決│98年11月4日 │98年11月30日 │98年11月30日 │
│ │確定日期│(程序駁回)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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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犯法條 │不符減刑 │不符減刑 │不符減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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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96年罪犯減刑│不符減刑 │不符減刑 │不符減刑 │
│條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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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後徒刑、拘役│不符減刑 │不符減刑 │不符減刑 │
│或罰金金額或褫奪│ │ │ │
│公權期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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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
│ │更字第1813號(有│更字第1813號(有│更字第1813號(有│
│ │羈押資料,編號 │羈押資料,編號 │羈押資料,編號 │
│ │1-11 定執行刑10 │1-11 定執行刑10 │1-11 定執行刑10 │
│ │年10月) │年10月) │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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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七 │ 八 │ 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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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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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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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8年7月22日 │98年7月6日 │98年7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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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字第22392號 │字第26849號 │字第19652、21899│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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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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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 │99年度易字第45號│99年度易字第402 │99年度易字第384 │
│事實審│ │ │號 │號 │
│ ├────┼────────┼────────┼────────┤
│ │判 決 │99年2月3日 │99年2月9日 │99年3月9日 │
│ │日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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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 │
│ ├────┼────────┼────────┼────────┤
│確 定│案 號 │99年度易字第45號│99年度易字第402 │99年度易字第384 │
│判 決│ │ │號 │號 │
│ ├────┼────────┼────────┼────────┤
│ │判 決│99年2月22日 │99年3月15日 │98年4月12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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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犯法條 │不符減刑 │不符減刑 │不符減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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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96年罪犯減刑│不符減刑 │不符減刑 │不符減刑 │
│條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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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後徒刑、拘役│不符減刑 │不符減刑 │不符減刑 │
│或罰金金額或褫奪│ │ │ │
│公權期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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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
│ │更字第1813號(有│更字第1813號(有│更字第1813號(有│
│ │羈押資料,編號 │羈押資料,編號 │羈押資料,編號 │
│ │1-11 定執行刑10 │1-11 定執行刑10 │1-11 定執行刑10 │
│ │年10月) │年10月) │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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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十 │ 十一 │ 十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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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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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月(8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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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8年7月8日 │98年7月13日 │98年6月初某日至 │
│ │ │ │98年7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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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字第19652、21899│字第19652、21899│字第28769號 │
│ │號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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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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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 │99年度易字第384 │99年度易字第384 │99年度易字第3274│
│事實審│ │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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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99年3月9日 │99年3月9日 │99年11月23日 │
│ │日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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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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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 │99年度易字第384 │99年度易字第384 │99年度易字第3274│
│判 決│ │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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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99年4月12日 │99年4月12日 │99年12月27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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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犯法條 │不符減刑 │不符減刑 │不符減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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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96年罪犯減刑│不符減刑 │不符減刑 │不符減刑 │
│條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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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後徒刑、拘役│不符減刑 │不符減刑 │不符減刑 │
│或罰金金額或褫奪│ │ │ │
│公權期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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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100年度 │
│ │更字第1813號(有│更字第1813號(有│執字第442號(編 │
│ │羈押資料,編號 │羈押資料,編號 │號12-15定執行刑2│
│ │1-11 定執行刑10 │1-11 定執行刑10 │年,刑期執行至 │




│ │年10月) │年10月) │112 年5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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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十三 │ 十四 │ 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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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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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7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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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8年7月20日 │95年5月10日 │98年6月1日至98 │
│ │ │ │年7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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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字第28769號 │字第28769號 │字第28769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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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 │99年度易字第3274│99年度易字第3274│99年度易字第3274│
│事實審│ │號 │號 │號 │
│ ├────┼────────┼────────┼────────┤
│ │判 決 │99年11月23日 │99年11月23日 │99年11月23日 │
│ │日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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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 │
│ ├────┼────────┼────────┼────────┤
│確 定│案 號 │99年度易字第3274│99年度易字第3274│99年度易字第3274│
│判 決│ │號 │號 │號 │
│ ├────┼────────┼────────┼────────┤
│ │判 決│99年12月27日 │99年12月27日 │99年12月27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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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犯法條 │不符減刑 │刑法第321條第1項│不符減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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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96年罪犯減刑│不符減刑 │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符減刑 │
│條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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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後徒刑、拘役│不符減刑 │減為3月15日 │不符減刑 │




│或罰金金額或褫奪│ │ │ │
│公權期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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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0年度 │
│ │執字第442號(編 │執字第442號(編 │執字第442號(編 │
│ │號12-15定執行刑2│號12-15定執行刑2│號12-15定執行刑2│
│ │年,刑期執行至 │年,刑期執行至 │年,刑期執行至 │
│ │112 年5月20日) │112 年5月20日) │112 年5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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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