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625號
TCDM,100,聲,1625,201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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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6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朝華
具 保 人 陳森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
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89號、100年度執字第3038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森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森良因受刑人陳朝華犯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應 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為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繳 納保證金後,已將其釋放,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各 1紙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傳拘無著,此有送達証書、戶役 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及拘提報告書各1紙足憑,經通知具保 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亦未果,有送達証書、戶役政連結作 業系統資料各1 件可佐,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首開規定, 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 項、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麗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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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