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257號
TCDM,100,聲,1257,2011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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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2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建勤
具 保 人 張麗群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字
第235號、100年度執聲沒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麗群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受刑人即被告陳建勤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 幣10,000元,由具保人張麗群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陳建勤 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陳建勤經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未到案 執行,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巫淑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金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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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