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2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岑明洲
具 保 人 張麗群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00年度執聲沒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麗群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岑明洲(以下稱被告)因詐欺 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 人張麗群出具現金予以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 逃匿,爰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此於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2萬元,由具 保人出具現金予以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一節,有本院刑事 被告保證書及收據等影本各1件在卷可按。茲被告所犯詐欺 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523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 、11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1361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 定,嗣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被告經合法傳喚 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復經通知具保人應偕同被告到案執 行未果,經聲請人簽發拘票命警拘提,亦無所獲等情,有送 達證書影本3份、拘票及報告書影本各1份、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堪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 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江美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