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306號
TCDM,100,易,306,20110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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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30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立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5456號
號),及移送併案(併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
偵字第11119、11465號、100年度偵字第459號;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7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柯立生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一、柯立生鄭旬汎鄭旬汎涉嫌幫助詐欺罪部分,另由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2月)能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行動電話SIM卡之行 徑,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且取得他人行動電話SI M卡之目的在於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又對於提供行動電 話SIM卡雖無引發他人萌生犯罪之確信,但仍以縱若有人持 以犯罪亦不違反其幫助犯罪之本意,基於幫助詐騙集團向不 特定人詐欺之犯意,由鄭旬汎陪同柯立生於民國99年3月30 日某時,前往位在臺中市○○路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 中營運處,由柯立生出面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SI M卡後,於該營業處門口,將該門號SIM交給鄭旬汎,再由鄭 旬汎持往位在臺中市○○路之大都會網咖店拿給真實年籍姓 名不詳、綽號「小華」之詐欺集團成員,以幫助該詐欺集團 詐欺取財使用。綽號「小華」之成年男子拿到該張SIM卡後 ,其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利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 為工具,分別於:
(一)99年5月7日18時許,取得董書維所申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五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及 密碼。
(二)99年5月10日17時許,取得李鴻興所申辦兆豐國際商業銀 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三)99年5月11日15時許,取得鄭誌鵬所申辦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太子宮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 卡及密碼。
(四)99年5月13日某時,取得林美惠所申辦國泰世華銀行中華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五)詐騙集團成員再以取得之上開金融帳戶為工具,進行附表 所示之詐騙行為。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 雅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 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併 案;(二)臺南縣警察局移送與臺南縣警察局佳里分局報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 察長核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併案;(三)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併案。
理 由
一、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 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 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含書面陳述 ),檢察官、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表示沒有意見,且迄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 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 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二、被告柯立生坦承與同案被告鄭旬汎出面申辦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SIM卡,並交給「小華」使用,惟否認有幫助詐 欺取財之行為,辯稱:伊只是幫「小華」辦的;伊不知道「 小華」為何不能辦;伊以為申辦易付卡行動電話的SIM卡沒 差,不是月租的;伊以為SIM卡不能拿來做什麼,伊不知道 會被拿來用作犯罪之用云云。經查:
(一)被告與同案被告鄭旬汎一同以被告之名義申請上開行動電 話門號,並於99年3月30日交付予「小華」,為被告所不 否認,核與同案被告鄭旬汎陳述之情節相符,並有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申辦人開戶資料1份附卷可證。(二)詐騙集團成員取得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SIM卡後,利用 上開門號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以應徵工作為由,於前開 時間陸續取得董進文所交付、由董書維所申辦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五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 融卡及密碼,李鴻興所申辦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及鄭誌鵬所申



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太子宮郵局,帳號0000000-0000 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林肇淵所交付、由林美惠所 申辦國泰世華銀行中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 金融卡及密碼,亦與證人李肇淵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訊問 時之陳述、證人林美惠於警詢之陳述、證人董進文於警詢 及檢察事務官訊問時之陳述、證人李鴻興於警詢及檢察官 訊問時之陳述,及證人鄭誌鵬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之陳 述相符,並有證人林美惠上開國泰世華銀行中華分行帳戶 之開戶資料、證人李鴻興上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帳戶之開戶資料、證人董書維上開五甲郵局帳戶之開戶資 料、證人鄭誌鵬上開太子宮郵局帳戶之開戶資料、證人李 肇淵所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之通聯紀錄表、證人鄭誌鵬所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與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聯紀錄表及被告所申辦之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聯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三)而詐騙集團取得上開董書維李鴻興鄭誌鵬及林美惠帳 戶之金融卡及密碼後,以向附表所示之方式,分別向被害 人蘇研羽、柯佩君施佩吟、楊川、林于珊許愷恩、王 志豪、樂寶明賴威霖、郭振英、吳炯舜曾建霖詐騙如 附表所示之金額,亦據被害人蘇研羽、柯佩君施佩吟、 楊川、林于珊許愷恩、王志豪、樂寶明賴威霖、郭振 英、吳炯舜曾建霖於警詢時陳述明確,並有證人林美惠 上開國泰世華銀行中華分行帳戶、證人李鴻興上開兆豐國 際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帳戶、證人董書維上開五甲郵局帳戶 、證人鄭誌鵬上開太子宮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附卷可參, 復有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台中市警察局第一 分局民權派出所之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及線上通話紀錄(以上為被害人蘇妍羽)、彰化 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民生路派出所之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表(以上為被害人柯佩君)、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長春路派出所之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台北富邦銀行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以上為被害人施佩吟)、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以上為被害人楊川)、桃園縣 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龍興派出所之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表1張、活期儲蓄存款/活期存款影本、網上交易資料(以 上為被害人林于珊)、MOD家庭金融交易記錄表、合作金 庫存摺影本、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東山派出所之受理刑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以上為被害人曾建霖)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之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 路e-mail交易紀錄列印(以上為被害人吳炯舜)、台北市 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之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中國信託自 動櫃員交易明細表及存款簿封面影本、yahoo拍賣網頁(購 買蘋果筆電)、網路通話訊息(以上為被害人許愷恩)、 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門派出所之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中華郵政自動櫃員交易明細表影本、 yahoo奇摩拍賣網頁(以上為被害人王志豪)、高雄縣政 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之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 錄表、中國信託自動櫃員交易明細表影本(以上為被害人 樂寶明)、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警備隊之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表、國泰世華自動櫃員交易明細表影本、yahoo 奇摩交易網頁、網路通聯訊息(以上為被害人賴威霖)、 台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安順派出所之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以上為被 害人郭振英)附卷可參。
(四)刑法上之故意,分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不 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 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刑法第13條第 2項定有明文。現今電話通訊技術發達,且已十分便利普 及,一般人至電信公司申辦電話門號使用,係極為方便容 易且迅速之事,且觀諸電視新聞報章雜誌,均可知悉詐欺 情事層出不窮,若意圖以他人行動電話門號從事不法用途 ,藉以隱藏真實身分並逃避查緝,自須使用他人行動電話 門號之理。本件被告係具社會經驗之成年人,衡情應對於 所申請行動電話SIM卡若交由無法查證其真實年籍姓名之 他人持有中,有遭他人作為不法使用一節,當有合理之認 識。是被告應可預見將行動電話SIM卡提供他人使用將幫 助他人實施犯罪,仍將之交付予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小華」,則被告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五)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三、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之間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



,共同實施詐術,致使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蘇妍羽等12人陷於 錯誤而將前述款項轉帳入附表所示之帳戶內,旋遭提領,係 共同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雖提供其申請 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SIM卡,交給「小華」使用,並輾 轉由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使用,但未有何參與詐欺被害人蘇妍 羽等12人之行為或於事後分得詐騙款項之積極證據,即無從 認屬上開詐欺取財行為之共同正犯。然刑法上之幫助犯,係 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 行為者而言;本案被告提供其所有之上開行動電話SIM卡予 詐欺集團成員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係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 財之不確定故意,且所為屬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自應構成幫助詐欺取財之犯罪。
四、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一個幫助行為,同時致被害人蘇 妍羽等12人先後受騙,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處。被告 係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 告之智識程度、提供行動電話SIM卡供詐欺集團詐騙使用, 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造成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金錢重 大損失,實為當今社會層出不窮之詐財事件所以發生之根源 之一,導致社會互信受損,影響層面廣泛,且亦因被告提供 行動電話SIM卡,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該詐騙犯罪人之真 實身分,被害人蘇妍羽等12人所受之損害程度,及被告未與 被害人蘇妍羽等12人和解,犯後之態度難認為良好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五、又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1119、11465號、 100年度偵字第459號併辦意旨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即詐欺集 團利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為工具,取得董書維上開 帳戶金融卡及密碼,再對告訴人許愷恩、王志豪、樂寶明賴威霖詐取金錢;另取得鄭誌鵬上開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 再對郭振英詐取金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 度偵字第1730號併辦意旨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即詐欺集團利 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為工具,取得李鴻興上開帳戶 金融卡及密碼,再對告訴人吳炯舜曾建霖詐取金錢),起 訴書雖未記載,惟與被告有罪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犯之裁 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得併予審理,附此 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廖聖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永玉
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清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附 表:
┌──┬───┬────┬────┬───────┬──────┐
│編號│被害人│轉帳時間│轉帳金額│詐騙手法 │轉帳帳號 │
│ │(告訴│ │(新臺幣)│ │ │
│ │人)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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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蘇妍羽│99年5月 │8,000元 │在奇摩拍賣網站│國泰世華銀行│
│ │ │14日11時│ │上,刊登販賣演│中華分行,帳│
│ │ │48分 │ │唱會門票之不實│號:00000000│
│ │ │ │ │訊息,致被害人│7149、戶名:│
│ │ │ │ │陷於錯誤,參與│林美惠 │
│ │ │ │ │競標而得標。 │ │
├──┼───┼────┼────┼───────┼──────┤
│ 2 │柯佩君│99年5月 │4,100元 │在奇摩拍賣網站│國泰世華銀行│
│ │ │14日10時│ │上,刊登販賣演│中華分行,帳│
│ │ │31分許 │ │唱會門票之不實│號:00000000│
│ │ │ │ │訊息,致被害人│7149、戶名:│
│ │ │ │ │陷於錯誤,參與│林美惠 │
│ │ │ │ │競標而得標。 │ │
├──┼───┼────┼────┼───────┼──────┤
│ 3 │施佩吟│99年5月 │17,780元│在奇摩拍賣網站│國泰世華銀行│
│ │ │14日13時│ │上,刊登販賣門│中華分行,帳│
│ │ │4分 │ │票之不實訊息,│號:00000000│
│ │ │ │ │致被害人陷於錯│7149、戶名:│
│ │ │ │ │誤,參與競標而│林美惠 │
│ │ │ │ │得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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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楊 川 │99年5月 │8,000元 │在奇摩拍賣網站│國泰世華銀行│




│ │ │15日12時│ │上,刊登演唱會│中華分行,帳│
│ │ │許 │ │門票之不實訊息│號:00000000│
│ │ │ │ │,致被害人陷於│7149、戶名:│
│ │ │ │ │錯誤,參與競標│林美惠 │
│ │ │ │ │而得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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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林于珊│99年5月 │15,000元│在奇摩拍賣網站│國泰世華銀行│
│ │ │14日13時│ │上,刊登小水餃│中華分行,帳│
│ │ │11分許 │ │包之不實訊息,│號:00000000│
│ │ │ │ │致被害人陷於錯│7149、戶名:│
│ │ │ │ │誤,參與競標而│林美惠 │
│ │ │ │ │得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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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許愷恩│99年5月8│25,870元│在奇摩拍賣網站│中華郵政股份│
│ │ │日12時37│ │上刊登拍賣蘋果│有限公司五甲│
│ │ │分許 │ │筆記型電腦之虛│郵局帳號:01│
│ │ │ │ │偽訊息,致被害│00000-000000│
│ │ │ │ │人陷於錯誤予以│1號、戶名: │
│ │ │ │ │下標購買。 │董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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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王志豪│99年5月8│10,000元│在奇摩拍賣網站│中華郵政股份│
│ │ │日14時29│ │上刊登拍賣褲子│有限公司五甲│
│ │ │分許 │ │之虛偽訊息,致│郵局帳號:01│
│ │ │ │ │被害人陷於錯誤│00000-000000│
│ │ │ │ │予以下標購買。│1號、戶名: │
│ │ │ │ │ │董書維
├──┼───┼────┼────┼───────┼──────┤
│ 8 │樂寶明│99年5月8│18,100元│在奇摩拍賣網站│中華郵政股份│
│ │ │日14時32│ │上刊登拍賣相機│有限公司五甲│
│ │ │分許 │ │之虛偽訊息,致│郵局帳號:01│
│ │ │ │ │被害人陷於錯誤│00000-000000│
│ │ │ │ │予以競標並得標│1號、戶名: │
│ │ │ │ │。 │董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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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賴威霖│99年5月8│15,000元│在奇摩拍賣網站│中華郵政股份│
│ │ │日15時36│ │上刊登拍賣褲子│有限公司五甲│
│ │ │分許 │ │之虛偽訊息,致│郵局帳號:01│
│ │ │ │ │被害人陷於錯誤│00000-000000│
│ │ │ │ │予以下標購買。│1號、戶名: │
│ │ │ │ │ │董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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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郭振英│99年5月 │10,900元│在奇摩拍賣網站│中華郵政股份│
│ │ │11日18時│ │上刊登拍賣相機│有限公司太子│
│ │ │50分許 │ │之虛偽訊息,致│宮郵局帳號:│
│ │ │ │ │被害人陷於錯誤│0000000-0000│
│ │ │ │ │予以下標購買。│397號、戶名 │
│ │ │ │ │ │:鄭誌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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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吳炯舜│99年5月 │28,100元│在雅虎奇摩拍賣│兆豐國際商業│
│ │ │11日20時│ │網站上刊登販賣│銀行嘉義分行│
│ │ │55分許 │ │數位相機之訊息│帳號: │
│ │ │ │ │,致使被害人陷│00000000000 │
│ │ │ │ │於錯誤予以下標│號,戶名:李│
│ │ │ │ │購買。 │鴻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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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曾建霖│99年5月 │24,000元│在雅虎奇摩拍賣│兆豐國際商業│
│ │ │11日上午│ │網站上刊登販賣│銀行嘉義分行│
│ │ │11時許 │ │筆記型電腦之訊│帳號: │
│ │ │ │ │息,致使被害人│00000000000 │
│ │ │ │ │陷於錯誤予以下│號,戶名:李│
│ │ │ │ │標購買。 │鴻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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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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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