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曾和英被 告 楊宗翰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0年度交易字第19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 郭瑞祥 法 官 莊秋燕 法 官 周莉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雅青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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