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10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其昌
被 告 李耀忠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
年度偵字第100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其昌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耀忠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許其昌係址設臺中市○區○○○路374號「左岸國際美容生 活館」(下稱左岸美容館)之負責人,而李耀忠自民國99年3 月中旬某日受僱於許其昌、擔任與該美容館之經理,許其昌 、李耀忠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猥褻行為,而媒介 、容留以營利之犯意聯絡,在臺中市○區○○○路374號之 左岸美容館,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於99年4月14日晚間11時許,男客簡誌龍至左岸美容館消費 ,先由李耀忠媒介該店之美容師趙倩儀予男客簡誌龍,嗣美 容師向男客介紹,如為俗稱全套即由男客之性器插入美容師 性器直至射精之性交行為,須至左岸美容館外之旅館房間, 許其昌、李耀忠則先收取新臺幣(下同)3900元,並聯絡計 程車搭載男客及美容師至臺中市○○路之「優勝美地汽車旅 館」,為全套之性交行為,於性交行為完成後,美容師再收 取2000元,藉此牟利。
㈡於99年4月16日晚間11時許,男客簡誌龍再度至左岸美容館 消費,由李耀忠媒介該店美容師張雅妏予男客簡誌龍,在許 其昌、李耀忠所提供之上址房間房內,為俗稱半套即由美容 師為男客按摩生殖器直至射精之猥褻行為,並收取2700元, 許其昌、李耀忠可獲得1070元,其餘則歸美容師所有,藉此 牟利。
㈢嗣於同99年4月16日晚間11時30分許,為警前往上址臨檢, 當場查獲,並扣得記時表、派班單3張、員工打卡單3張等物
,而查悉上情。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被告許其昌、李耀忠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簡誌龍、張雅妏於警詢之證述。
㈢證人呂明聰、蔡坤舉於偵查中之證述。
㈣扣案之記時表、派班單3張、員工打卡單3張。 ㈤職務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各類案件 記錄單、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違反妨害風化案件現場紀錄表、現場照片4張、現場圖2張、 臺中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
三、按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規定「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猥褻之 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所稱「媒介」指居間 介紹,使男女因行為人之介紹牽線行為而能與他人為猥褻之 行為;「容留」指提供為猥褻行為之場所而言,其中媒介之 低度行為應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包括的構成意圖使 男女與他人為猥褻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最高法院94年度臺 上字第6002號、95年度臺上字第32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是核被告許其昌、李耀忠就犯罪事實一、㈠部分所為,均係 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 介以營利罪;犯罪事實一、㈡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1 條第1項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 ,被告2人媒介之低度行為,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 另論罪。檢察官認犯罪事實一、㈡部分,被告2人係犯同條 項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罪,容 有違誤,惟基本事實相同,法條同一,本院自應逕行論以意 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且無庸變 更起訴法條。被告2人就犯罪事實一、㈠、㈡犯行,均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次按刑法上所謂集合犯, 乃立法者在制定犯罪構成要件之時預定有數個同種類之行為 將反覆實行之犯罪,乃將各自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之多數行為 論以一罪。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規 定:「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 留或媒介以營利者……」,文義上觀察,尚難憑以認定立法 者於制定法律時,即已預定該犯罪當然涵蓋多數反覆實行之 引誘、容留或媒介行為。且94年2月2日修正前(95年7月1日 起施行)之刑法第231條第2項規定:「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 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具集合犯性質之 常業犯設有獨立處罰之規定,則同條第1項之圖利使人為性 交或猥褻罪,本質上即難認屬集合犯而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
,否則第2項常業犯之規定即無適用餘地。又刑法於94年2 月2日修正公布時,已刪除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並因配合 此修正,同時刪除刑法第231條第2項常業犯之規定,其立法 目的即係將本應各自獨立評價之數罪,回歸本來就應賦予複 數法律效果之原貌。在刑法修正施行後之多次犯行,則應按 其實際行為次數,一罪一罰,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6186 號、99年度臺上字第5019號判決要旨可供參酌。則被告許其 昌、李耀忠上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之 。
四、爰審酌被告等前已有妨害風化之前科,有被告等之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等為圖一己之私利,假藉 經營美容館之外觀,暗中從事媒介、容留猥褻、媒介性交之 行為,而行妨害風化之實,所為敗壞社會善良風氣,且影響 社會大眾對正常營業美容館之觀感,應予非難,惟犯後均坦 承犯行,暨審酌其等犯罪之動機、犯罪行為之分工方式,及 犯罪手段尚屬平和,犯罪所得非鉅,被告許其昌為國中畢業 、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被告李耀忠為高中肄業、家庭經濟狀 況勉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等應 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扣 案之記時表、派班單3張、員工打卡單3張,經被告許其昌表 示為左岸美容館所有(見99年度核交字第627號卷第5頁),非 屬被告許其昌、李耀忠所有而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自不予 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條、 第23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 由書狀(均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1條第1項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